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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明大势总统放权

见退回最初提出该议案的议院。该院应特此项反对见详细载入本院会议记录并进行复议。如经复议后该院三分之二议员同意通过该议案。该议案连同反对意见应一起送交另一议院并同样由该院进行复议。如经该院三分之二议员赞同该议案即成为法律。但在所有这类情况下两院表决都由赞成票和反对票决定;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和反对票的议员姓名应分别载入每一议院会议记录。如任何议案在送交总统后十天内(星期日除外)未经总统退回该议案如同总统已签署一样即成为法律除非因全国人大休会而使该议案不能退回在此种情况下。该议案不能成为法律。

凡须由全国人大和各省人大一致同意地每项命令、决议或表决(关于休会问题除外)

统批准如总统不批准则按照关于议案所规定的规由全国人大和各省人大三分之二议员重新通过。

第八款

规定和征收直接税、进口税、捐税和其他税以偿付国债、提供共和国共同防务和公共福利但一切进口税、捐税和其他税应全国统一;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此项权利。

以共和国地信用借款;

管制同外国的、各省之间的和同未开化部落的商业;

制定共和国全国统一的归化条例和破产法;

铸造货币。厘定本国货币和外国货币的价值并确定度量衡的标准;

规定有关伪造共和国证券和通用货币地罚则;

设立邮政局和修建邮政道路;

保障著作家和明家对各自著作和明在限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工艺的进步;

设立低于最高法院的法院;

界定和惩罚在公海上所犯的海盗罪和重罪以及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

宣战颁掳获敌船许可状。制定关于6上和水上捕获的条例;

制定治理和管理6海军的条例(此项条例只在和平时期有效);

规定征召民兵以执行共和国法律、镇压叛乱和击退入侵;

规定民兵的组织、装备和训练规定用来为共和国服役地那些民兵的管理但民兵军官的任命和按全国人大规定的条例训练民兵地权力。由总统保留战时收归总统;

对于由某些省让与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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