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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明大势总统放权

在总统缺席或行使共和国总统职权时。选举一名临时议长。

全国人大独自拥有审判处总统之外的一切弹劾案的权力。为此目的而开庭时全体全国人大议员须宣誓或作代誓宣言。共和国副总统受审时最高法院席**官主持审判。无论何人非经出席全国人大议员三分之二的同意。不得被定罪。

弹劾案的判决不得出免职和剥夺担任和享有共和国属下有荣誉、有责任或有薪金的任何职务地资格。但被定罪的人仍可依法起诉、审判、判决和惩罚。

第四款每个省由该省议会规定。但除选举全国人大议员的地点外。全国人大得随时以法律制定或改变这类规定。

全国人大每年至少开会一次除非全国人大以法律另订日期外此会议在三月第一个星期一举行。

第五款.是本院议员的选举、选举结果报告和资格的裁判者。全国人大常务法院议员过半数即构成议事的法定人数;但不足法定人数时得逐日休会并有权按全国人大常务法院规定的方式和罚则强迫缺席议员出席会议。

全国人大常务法院得规定本院议事规则。惩罚本院议员扰乱秩序的行为并经三之二议员地同意开除议员。

全国人大常务法院应有本院会议记录并不时予以公布但它认为需要保密的部分除外。全国人大常务法院议员对于任何问题的赞成票和反对票在出席议员五分之一的请求下应载入会议记录。

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任何一院未经另一院同意不得休会三日以上也不得到非两院开会地任何地方休会。

第六款律确定并由共和国国库支付。他们除犯叛国罪、重罪和妨害治安罪外在一切情况下都享有在出席各自议院会议期间和往返于各自议院途中不受逮捕的特权。他们不得因在各自议院表的演说或辩论而在任何其他地方受到质问。

全国人大议员或人大议员在当选任期内不得被任命担任在此期间设置或增薪地共和国管辖下的任何文官职务。凡在共和国属下任职者在继续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任何一院议员。

第七款他议案一样提出或同意修正案。

各省人大和全国人大通过的每一议案在成为法律前须送交共和国总统。总统如批准该议案即应签署;如不批准则应将该议案同其反对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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