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笔趣阁> 历史军事> 中华大帝国> 第六十六章 火在烧

第六十六章 火在烧

及移植我们地过剩人口。

第四条只有斯拉夫同胞才能取得斯拉夫公民的资格;凡属斯拉夫民族血统。不管其职业如何方能为斯拉夫国民。因此犹太人不能为斯拉夫国民。

第五条凡在俄国的非斯拉夫公民只能视为侨民应受治理外国人法律地待遇。

第六条只有斯拉夫公民才能决定斯拉夫国家的领袖和法律的权利。因此我们要求一切公职不管何等种类不管它是联邦的。还是各邦的或是市区的必须由斯拉夫公民担任。我们反对**的议会制度。因为议会政治只根据党派利益任用私人。而不顾及品德和能力。

第七条我们要求国家应供给公民工作及生活为其要任务。如果国家不能养育其全部人口则应驱逐外国人(非斯拉夫公民)出俄国国境。

第八条禁止非斯拉夫人迁入俄国。我们要求将1941年8迁入俄国的一切非斯拉夫人应驱逐出境。)

第九条一切斯拉夫公民应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每个斯拉夫公民的要职责是从事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个人地活动不许损害全体的利益而应受全体的制约并对所有人有利。

因此我们要求:

第十一条取缔不劳而获地收入废除利息奴隶制。:

第十二条鉴于每次战争都给人民带来生命财产方面的巨大牺牲必须把战争横财看作对人民地犯罪。因此我们要求完全没收一切战争利润。

第十三条我们要求将一切托拉斯收归国有。

第十四条我们要求分配大企业的利润。

第十五条我们要求大规模改组养老设施。

第十六条我们要求建立并维持一个健全的中产阶级。我们要求立即将大百货商店收归国有廉价租赁给小工商业者要求国家或各邦在收购货物时特别要照顾一切小工商业者。

第十七条我们要求一种适合民族需要的土地改革制度要求制定一项为了公益而无代价的没收土地的法令要求废除地租要求制止一切土地投机活动。

第十八条我

严厉镇压那些危害公共利益得人;对于危险的民族犯者、投机者等不管其信仰及种族如何必须处以死刑。

第十九条我们要求用俄国的教材代替为唯物主

章节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