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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节 临高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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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在指定开放港口租用殖民和贸易部建造的商馆。商人和水手必须集中居住在商馆内或者船上。不得外宿。商馆的租金为每年五百盾。伙食和生活用品由公司人员自行向市场采购,殖民和贸易部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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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款是司法管辖权。范德兰特隆同意临高的司法管辖权,但是在商业纠纷中要求给予司法特权。所谓特殊权利并非治外法权之类”而是要求一旦发生公司与当地商人的商业纠纷,殖民和贸易部必须给予一定的优待,主要是追索账款和破产清理方面。他要求司凯德保证公司在一旦发生此类事件时给予公司优先权。同时,允许公司在临高派驻领事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

司凯德表示执行不是问题,只要东印度公司承认澳洲人对发生在琼州的商务活动有司法管辖权,一旦临高的海事一商事法院做出判决,一定会执行到位。

荷兰东印度公司允许澳洲人的船只在同等条件下航行于东印度群岛和台湾海域,澳洲人的船只有权随时进入巴达维亚和大员贸易,澳州人还可以在当地同样建立商馆,派驻领事人员。同时,保证澳洲人的船只在任何时候安全的,不受sāo扰的进入万丹。凡是临高给予荷兰东印度公司的特权,荷兰东印度公司同时给予临高。

最舟:双方同意在巴达维亚和临高各自派驻领事保护己方的商业利益。

当些,按照临高的状况来说,短期内是不可能有很多船只去巴达维亚的目前临高的问题是运力不足,但是通过这个步骤”可以逐步吸引那些愿意前往巴达维亚的大明商人归于临高的旗帜下。从历史上来看,巴达维亚是华人海商经常前往贸易的南洋地点。而郑家和刘香对此航线基本不直接涉足。司凯德准备先从他们手中挤占这条航线的控制权,进而收取通行保护费。毕竟临高政权已经有了起码的海外商民的保护概念,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山大王式的靠*断航线收取讨路费的水平上。换句话说,临高政权有收钱保护”的意识”而其他海主们不过是“收钱不找事”。其中的高下是一望可知的。临高政权能够比大明政权得人心,其实也在于此。

达成贸易协定后,双方又就贸易商品和关税细则进行了谈判。范,

德兰特隆知道公司最有兴趣倾销的是东印度群岛的香料,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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