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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一十七节 符富卷入了调查工作

土著。”

驻在警接话道:“这是符不二家的……”

“一等兵!你愿意帮我办事吗?”

“报告长官!为元老服务是我的荣誉!”符富按照套路大声的说着。

“稍息!不用搞得这么正式!”

“是, 长官!”

“我是仲裁庭的许可。”许可在仲裁庭属于“借用”的身份, 没有正式的头衔。他在马甲的要求下被暂时借到仲裁庭办理这次的破坏军婚案件,充当法官。

由于此案子是新得法律体系走入土著的开端,有必要慎重点对待。争取一个法权威和土著可预见的平衡,之后就可以考虑用临高自己的对土著法取代大明律了。马甲专召开了一次法学会的全会。就这个案件的法学理论、审理模式、适用法系和如何量刑进行了逐条的讨论,以确保这一案件具有“历史意义”。

新得法律必须体现的是统治阶级――也就是元老院的意志。而元老院的终极目标是改造社会,也就是说,审判的目的是不简单的惩罚,而是在“移风易俗“上。

首先,大家一致认为在管辖权问题上,这个案子还是走普通的法院程序为好,不宜贸然搞军事法庭。这一方面要考虑社会效应和政治效果,另一方面没有诉讼法典,贸然走军事法院途径难以服人,于法无凭。

在会议上,法学会经过讨论认为形成三个基本观点:

第一,元老院并没有颁布相关的成文法。那么就应当本着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和罪刑法定的原则进行审判。那么,还是以本地通行的习惯法或者大明律为基础,进行裁判。

第二,应当立即在法庭审理后进行公开释法,增进土著百姓对元老们法学理念的了解。

第三,赶紧制订颁布相关的法律。不教而杀谓之虐。

大家认为,由于元老院至今没有公布过婚姻法或者民法典之类的法律,所以本案在没有成文法的情况下适用大明律定罪是恰当的,至于量刑上可以由法官裁量――而由于临高法院系统应当讲政治,再加上这个案子的重要意义,可以考虑引入审判委员会制,将元老院内部的jīng神通过审委会讨论的方式转换为可被各方面接受的判决。军方要求严惩是有一定的合理的。

这样做一方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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