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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79章 保护条款

既然把对方整服了, 于煜出手也就不客气, 在他主持下市委市正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反垄断、反扩张的措施和规定,特别对于超级私企曾经引以为豪并迅速在企业界推广而遭到广泛口诛笔伐的996工作制,于煜以行正**形式予以强行约束:

一是理解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性质、工作要求等方面差异,允许基于《劳动法》规定时限范围内采取弹性工作制,企业可以提前一个月向劳动部门报备按周、按月或按季进行监督,实施总量控制原则。

意思是说采取项目管理的团队,做项目时夜以继日24小时连轴转,多付出的时间要在不做项目时弥补,无论按周、月、季,工作总时长不准违反法律规定;分旺季、淡季的企业也是如此。

二是总量控制前提下加班仍需按比例偿付加班费等补偿费用,因为加班本身就是对身体的伤害和家庭的影响。加班费不能弥补什么,但正府要通过大幅提高补偿标准的方式变相提高企业勒令员工加班的成本。

在这里于煜增加了一条实施细则很快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推广,国际上将他命名为“于煜劳动保护准则”,即:某员工第一天加班五个小时,第二天企业允许他多休息五个小时,看似符合总量控制条款,但由于第一天加班已对身体和家庭造成不可逆转影响,企业仍要给予二个半小时即一半加班的补偿。

于煜的理由是,如果企业不愿多付加班费,为什么强迫员工加班?把工作留到第二天不好吗?反过来说如果工作必须第一天完成,那么企业为何不付加班费?

三是打压资方倾向保持劳动者原则,于煜颁布的行正**规定两条原则,第一劳动者提告、资方举证,即企业员工可以依据自己没拿到加班费或足额工资进行简单诉讼,立案后必须由企业举证自己无过错;第二天价赔偿,对于克扣员工工资、奖金、福利、加班费以及劳动致死致残等行为,原则上不低于十倍以上赔偿,要罚得让企业不敢打擦边球,不敢违反**,不敢轻易跟员工对簿公堂。

欧美国家在劳动者权益方面保护得相对到位,主要靠工会撑腰,有了纠纷由工会出面交涉、发动舆论争取道义优势、垫付诉讼费,久而久之企业颇为忌惮不敢乱来。但工会日益坐大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乱作为,过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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